江阴车主李某夜间将车停靠在路边玩着手机等人,车门未锁,结果被两名男子冲进车内抢劫,捅成重伤。近日,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抢劫案,两名被告人分别获刑十一年和十一年六个月。
丁某是山东人,朱某是宜兴人,两人在2015年年底,先后加入一个戒赌的QQ群,通过聊天认识了对方,然后又共同加入了一个讨论组,商量如何用非法手段赚钱。2016年1月,丁某从山东赶到了宜兴,和朱某见面。两人当晚在一家旅馆中合谋,打算采用持刀抢劫高档汽车驾驶员财物或烟酒店的方法实施抢劫,朱某携带了自己准备的折叠刀,并提出到江阴作案。次日傍晚,两人就来到了江阴步行街附近,先后选取了烟酒店、黄金回收店,但都因为不具备作案条件而没有实施作案。直到晚上七点多,两人在河北街附近转悠时,发现一辆停在巷子里的奔驰轿车,仅车主李某一人在车内玩手机。当时车主李某因为正在车内等人,所以车门没有上锁。
观察过附近的情况后,朱某便上前询问车主是否需要招嫖,被李某拒绝后,朱某突然拉开了副驾驶的车门,丁某也随即进入了轿车驾驶座后排,用手卡住李某的脖子,朱某则手持折叠刀对被害人李某实施抢劫。李某只能将身上的现金扔到副驾驶,感到李某的挣扎反抗,朱某在丁某的指使下持刀对被害人的腹部、背部各捅一刀。之后两人因为害怕,慌忙逃离了现场。受伤的李某向附近市民求救后被送往医院。
江阴警方通过追踪,次日凌晨将朱某和丁某抓获。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被害人李某腹部、背部和双手损伤,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江阴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致一人重伤,两被告人的行为均确已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虽然没有拿被害人的钱,但抢劫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即公民财产所有权和被害人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造成人身伤害后果之一的,均属犯罪既遂,因此未拿被害人的钱并不构成犯罪未遂或中止。
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同时,两被告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车辆维修费等合计人民币67160.37元。
法官提醒广大车友,在路边短暂停车时,即便人不离车,也要将车门锁好,安全防范意识很重要,不要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张迅寒 陈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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