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都法院对一名辱骂法官当事人采取拘留罚款措施

    近期,盐都法院在执行一起农田纠纷过程中,被执行人的女儿张某阻挠执行,对执行法官进行谩骂,并拿出小剪刀威胁法官,在多次耐心劝阻无效的情况下,盐都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其实施司法拘留15日并处以500元罚款。

    嗣后,张某才意识到抗拒执行、辱骂法官行为的严重性,向法官赔礼道歉并做出深刻检查,希望法院能给其改过的机会,法官考虑到张某年纪尚轻、悔过态度较好,决定对其提前解除司法拘留。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康燕 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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