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到期后拒不腾让,经法院判决限期履行仍不为所动,反而狮子大开口索要搬迁费两千万元。7月20日,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王某实施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
王某是安徽省巢湖市人,来南通经商多年。2012年12月,王某与南通某房产公司签下一份土地租用协议,租用了该房产公司位于南通市港闸区秦灶街道的一万多平米土地,用于经营木材生意,合同期限为一年。双方还在协议中约定,若房产公司因建设需要收回该土地,王某应无条件撤出,房产公司不予任何补偿(若国家对土地上附属设施给予补偿的除外)。2014年1月,房产公司向王某发出通知,表示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租,要求王某及时搬迁清场,但王某未予以理会。2014年12月,房产公司再次向王某发出通知,表示该租赁土地将由政府收储,要求王某限期迁出,王某依旧未予理睬。房产公司遂向港闸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王某表示,租赁土地将由政府收储,拆迁利益应归其所有。港闸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土地租赁协议早已到期,且该土地目前并未被收储,王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国家对案涉土地附属设施进行了补偿,故对其要求补偿的主张不予支持,一审判决王某限期两个月内迁出,并支付土地实际占有使用期间的费用。王某不服,提起上诉。2016年2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王某的上诉请求。
面对法院的生效判决,王某依旧我行我素,并态度强硬的向法院执行人员表示,除非给予两千万元的搬迁补偿,否则绝不迁出。执行人员多次与其沟通,讲解法律规定、释明法律后果,并与房产公司协商免掉其后续占用期间的四十余万元土地使用费,但王某却依然执迷不悟。
7月20日是港闸法院责令王某自行履行义务的最后一天,执行法院将双方约至法院谈话,希望最后能够做通王某的思想工作,房产公司也表示,只要王某能够及时迁出,可以再考虑给予适当补偿。但王某却并不领情,又表示至少需要一百四十万元才能搬迁。面对王某如此讨价还价,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视法律如儿戏的行为,港闸法院最终决定对王某实施拘留15日的司法处罚。如果王某继续执迷不悟,港闸法院将根据刑法规定,进一步追究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刑事责任。(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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