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重婚案。被告人吴某犯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案被告人祁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2010年9月13日,被告人吴某(女,1990年9月10日生)与许某登记结婚,后育一子,2013年吴某离家外出务工。在务工期间与被告人祁某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并于2014年下半年在射阳县兴桥镇祁某家中,举办喜酒宴请亲友。后吴某告知祁某其与许某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祁某明知吴某有合法配偶,仍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15年4月10日生育一女。案发至今,吴某仍未与许某解除婚姻关系。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被告人祁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依法应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祁某犯重婚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祁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孙海雷 杨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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