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区法院日前以小额诉讼程序审结了一起离婚后夫妻关于未成年子女死亡丧葬费纠纷。
2013年3月,原告阿英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丈夫阿生离婚。后双方在淮安区法院席桥法庭调解离婚。同日,原、被告双方另订立一份补充协议,该协议第四条约定:“如婚生子小程生病或遇不测,所花费用男女双方各负担一半。”
2016年1月6日,小程因病死亡。小程去世后的丧葬事宜均由阿英料理并支付了相关费用。嗣后,阿英与阿生两人关于子女丧葬费的分担无法协商一致,阿英遂诉至法院要求前夫阿生承担一半的子女丧葬费5000元。
淮安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于离婚当日订立的关于婚生子小程因病或不测可能发生费用的分担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该补充协议合法有效。考虑到小程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实际情况以及与原、被告生物学上的亲子关系和传统文化的表达方式等因素,原、被告订立的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不测情况应系特指小程去世。小程去世所产生的丧葬费依法应由原、被告共同负担,但原、被告在解除婚姻关系的时候已经预料到该费用的发生并就双方分担的比例做了书面约定。现双方预料的事实已发生,被告应按照约定的方式承担小程去世所产生的丧葬费。
关于丧葬费的具体费用数额,原告阿英主张1万元,被告钱步生辩称丧葬费费用过高。根据婚生子小程死亡的原因、年龄等情形及风俗习惯、丧葬费支出的一般情况,本院酌定丧葬费6000元为宜,被告阿生依约应承担3000元。原告阿英诉讼请求超出部分,不予支持。(陶文花 孙开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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