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镇江市润州区人民院成功执结一起上级法院指定执行的案件,最大限度的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常州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公司)与丹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阳公司)长期发生业务往来,由丹阳公司向州公司购买铜棒,双方共发生业务往来738万余元,常州公司陆续付款431万元,尚欠307万余元。因种种原因,常州公司分三次将丹阳公司告到法院,法院分别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2014年4月11日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法院经过查询丹阳公司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未能发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在程序上终结执行。后上级法院决定指定润州法院执行。
润州法院收到移送的执行卷宗后,将此案交给经验丰富的执行法官孙国根承办,组成精干力量,进行攻关。
孙国根认真翻阅了原执行法院移送来的执行卷宗,各项工作调查工作做的细致周到,远远超过了普通执行案件所要求的“四查”,已经是“七查”。再一次按原执行流程再查一次,实无必要,只能是做无用功,必须寻找新的突破口。经过讨论,决定从丹阳公司的工商验资着手。
通过查询丹阳公司工商登记情况,发现该公司设立日期为2007年11月23日。有多年的执行经验孙国根,发现那几年设立的公司大多注册资金上存在抽逃问题。从工商档案入手,该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两个股东中严某投资40万元,严某的母亲投资10万元。在银行的协助下,发现验资后的50万元资金全部打到马某的银行卡上。初步确定,丹阳公司的开办股东存在抽逃注册资金问题。
为了将抽逃问题办实,孙国根多方查找马某的下落,最终发现马某因非法集资被判刑正在句容监狱服刑。
通过提审马某,马某爽快承认当初帮助严某人代为验资以及验资后抽逃的事实。至此,严某等人抽逃注册资金的事实全部查清。
因严某的母亲已经去世多年,其名下的股权也几经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法院裁定追加严某的父亲为被执行人,严某与其父亲互负连带责任。
经过孙国根一次次电话解释和说明,严某同意付款,但对数额双方迟迟不能达成一致,为此,孙国根召集双方面商解决方案。
2016年6月30日上午,双方当事人按时到庭,一番唇腔舌战后,严某最终答应一次性支付常州公司5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并约定了付款时间,常州公司与丹阳公司之间的所有债权债务一次性全部解决。
为了保证和解协议能够切实有效的履行,孙国根又多次电话、短信督促严某及时筹措资金。功夫不负有心人,严某的5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顺利到位,案件圆满解决。(润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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