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堂弟窝藏盗窃赃物 兄弟二人双双领刑

    俗话说“兄弟同心,其利断金”,可如皋一对堂兄弟却联起手来,一人盗窃,一人帮着窝藏、销赃。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分别以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夏某峰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被告人夏某明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5万元。

    如皋小伙夏某峰现年19岁,家住如皋市白蒲镇,无业,曾因盗窃罪被判刑。其堂兄夏某明今年27岁,和夏某峰同住一个村子,是个体油漆工。夏某峰虽曾因盗窃罪被判刑,却不思悔改,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期间,他先后来到南通市通州区四安镇、平潮镇、刘桥镇,南通市港闸区秦灶街道,如皋市白蒲镇等地,采取攀爬、溜门、撬窗等方式入室盗窃作案,窃得现金、黄金首饰、电动自行车、笔记本电脑、手机等物,涉案钱物合计价值10万余元。

    今年3月的一天,夏某峰来到夏某明家,将偷盗的几件金器交给夏某明保管。夏某明虽然一眼就看出金器是偷来的,但还是帮其藏了起来。之后,夏某明因缺钱,就将夏某峰放在他处的笔记本电脑、黄金项链、黄金手镯等物品予以变卖销赃,共计价值人民币3万多元。

    3月31日,夏某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夏某明作为证人在接受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询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先后主动退出赃款3万余元。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夏某明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夏某峰属累犯,夏某明系自首并积极退赃,遂作出前述判决。(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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