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厂无故经常停电,严重影响了企业生产经营,多次排查发现厂区大门北侧地下埋设的电缆遭破坏,恰巧不久前供水公司曾在此处施工。纺织厂一纸诉状将供水公司告上法院,而供水公司则大呼冤枉。8月10日,随着上诉期的过去,这起案件尘埃落定,海安法院一审判决供水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原告是海安一家专门生产纺织制品的企业,效益一直不错。2014年7月,纺织厂经常发生停电现象,导致生产中断,企业经营管理受到较大影响。纺织厂老板专门请电工对厂区内的线路进行检查,然而并未发现异常。2014年12月,纺织厂将厂区内地面电力线路全部进行更换,但停电现象并未改善。2015年7月,纺织厂对厂区外线路进行检查时,发现大门北侧地下埋设的一段电缆遭到人为破坏。得知这一情况后,纺织厂立即查询了相关记录,发现在2014年4月,也就是停电现象发生前三个月,供水公司为实施农村供水管网改造工程曾在厂区北门外进行施工。2015年底,因协商未果,纺织厂将供水公司告上法庭,认为供水公司施工时损坏了原告的电缆线,造成原告经常停电,要求赔偿更换电缆材料费、电工报酬等各项损失4856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供水公司在庭审中辩称,首先,施工行为与原告损失之间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电缆损坏是由于被告铺设水管造成的,电线受损不能排除有其他可能性。其次,原告铺设电缆应该有警示标志,且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指的是一定条件下引起与被引起的高度可能性。简而言之,原告仅需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改造管道之行为与原告电缆被挖断之财产损害间有高度可能性即可。本案中,原告厂区电缆系2010年铺设,直至2014年7月前,原告电力设施设备运转正常。2014年4月,被告在原告厂区北侧进行管道改造作业,2014年8月原告频繁发生停电现象,被告所改造之供水管道与原告所铺设电缆仅有十公分之距;且每年4月至8月间多为本地区之梅雨季节,降雨频繁,气候潮湿,原告所铺设之电缆因被告之挖掘行为而破其绝缘表层,逐渐蚀其内里而致损坏,并进而引发频繁停电现象,难谓非无此种可能。承办法官实地勘察时发现,原告被损电缆线埋设于土下较深处,上面明显有金属类钝器所凿裂之痕迹,如果不是专业设备,难以造成现有状况。原告电缆受损与被告施工行为之间,显有因果关系之高度可能。庭审中,供水公司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施工前,已履行将改造期限、地界、路线等内容进行公告的义务,存在一定过错。但原告在其铺设电缆处未设置提示标志,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法院认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
关于损失的范围,法院认为,原告在停电现象发生后,未报请电力部门对厂区内外全部线路进行排查,而是采取由内而外的办法,检测一处电路后即将该处所铺设之电线全部更换,并将更换全部电线所花费的材料费及人工费均诉请被告承担,显然于法无据,也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所主张电缆更换费用8640元,检测全部电力设施及更换破损电缆人工费用10260元,共计18900元。据此,判决被告供水公司赔偿原告纺织厂各项损失共计15120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吉纯 傅荣荣)
相关推荐
-      拒赡养法院强制执行 拘留前认错借钱履行
-      海安法院审结一起大型机械因质量问题买卖纠纷案
-      暖阳下的假日广场法庭
-      借钱于友付诉讼费 不还无奈对簿公堂
-      镇江润州:房产继承上法庭,代表、委员来“评理”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