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院发布2011

    8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江苏法院2011-2015年企业破产审判十大案例,通州法院审理的南通志豪家纺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区志惠服饰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入选。

    南通市通州区志惠服饰品有限公司设立于1997年4月24日,注册资本240万元,自然人控股,公司股东2人,法定代表人李恒余。南通志豪家纺有限公司是设立于2004年10月15日,注册资本500万元,自然人控股,公司股东2人,法定代表人李恒余。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系李恒余之子李志惠,作为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恒余在公司无任何权利,仅担任两公司的门卫。2012年下半年,两公司经营出现问题,公司的流动资金出现严重困难,拖欠职工工资160多万元,2013年元旦过后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李志惠弃企逃债失联,企业职工及部分债权人情绪失控,公司的部分设备被哄抢,公司法定代表人无力控制,无奈之下,政府派出人员接管企业的安保工作。

    2013年1月15日两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同年1月31日,通州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南通志豪家纺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区志惠服饰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4月2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5月25日法院裁定宣告两公司破产。

    2013年7月19日,通州法院将两公司所有资产以2180万元拍出。9月3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财产分配方案,9月18日财产分配完毕,法院裁定终结两公司破产程序。同时,通州法院鉴于债务人绝大部分账簿已灭失,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第2款的规定,同时裁定要求两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一般情况之下企业一旦破产程序终结,未受偿的债权将不再受偿。但因本案企业的账簿绝大部分已灭失,依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明确要求两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破产企业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有利于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

    该案的审理,有利于规范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经营行为,健全财务制度,避免将公司资产与个人资产混同,促进公司治理。(金永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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