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认为是用人单位辞退职工,用人单位认为是劳动者自行离职,在双方都未能举证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日前,通州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认为,用人单位未能举证系劳动者主动辞职的情形下,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秦某原系通州某公司职工,早在1997年10月就在公司工作。2015年8月,公司按秦某工作17年的工资总额,按7%的比例计算得14000余元,拟作为秦某一次性退职职工综合福利补贴,秦某对该补偿方案未予认可。后秦某申请劳动仲裁,认为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19日作出仲裁裁决,确认秦某与公司于2015年1月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一次性支付秦某经济补偿金28525元。公司不服该裁决,认为系秦某自行离职,向通州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公司不需要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秦某是否主动申请离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在用人单位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在劳动者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公司并未能提供系秦某主动申请辞职的证据,应推定系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遂判决确认秦某与通州某公司于2015年1月解除劳动关系,通州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秦某经济补偿金28525元。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点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在劳资关系中,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特别是在解除劳动合同案件中,用人单位不出具辞退书面手续、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等现象比较常见,导致劳动者在维权时相关证据难以收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即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在劳动者主张系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如予以否认,应当提供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如劳动者不辞而别,用人单位亦应保留相关证据,如通知劳动者上班的通知书,并及时按单位规章制度予以处理。(金永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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