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感情不和闹离婚 儿子诉讼讨要抚养费

    在通常情况下,判决父母给予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是在父母离婚时或离婚后才实施。那么,在父母未离婚的情况下,未成年子女能否向父母一方主张抚养费?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判决给出了肯定答案,未成年子女小洋在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的支持下,依法向父亲讨要抚养费,获得胜诉。2016年7月,原告小洋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原告小洋系母亲李某和父亲张某的婚生子,在某初中就读。2012年8月份,小洋患上了双相障碍、强迫症,一直就医治疗,给家庭带来较大的负担,也导致感情基础不怎么牢固的李某和张某时常产生矛盾。李某曾以张某不尽家庭义务为由于2013年11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经人做工作撤回起诉。但撤诉后,夫妻感情并未见好转。2014年12月1日,李某再次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判决不准离婚。

    判决不准离婚后,张某和李某分居生活。而小洋则随母亲李某生活。小洋所患双相障碍、强迫症,虽经多家医院治疗,但仍未完全康复。治疗期间,张某虽然也支付了儿子部分医疗费用,但仍不能满足儿子的治疗需求。而小洋的母亲李某在纺织厂打工,每个月只有2000多元的收入,无法支持儿子继续治疗。李某遂以小洋为原告,其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每月给付生活费1000元、护理费1000元并承担诉讼前的医药费5000多元。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未成年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本案原告的父母现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母亲李某与被告张某对家庭财产包括子女的抚养费用的支出未有明确约定。原告患病后,被告张某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应视为履行了对原告的抚养义务。现原告父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对财产做出约定,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起诉前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与原告母亲目前分居生活,原告随母亲生活,原告现仍需治疗,原告母亲李某一人不能负担原告生活学习医疗所需的全部费用,作为原告的父亲张某亦有抚养原告的义务,也需要负担原告的部分抚养费用,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起诉后的抚养费用,本院予以支持。具体的抚养费用,本院结合本地区的生活水平,原告的实际需要以及被告的抚养能力酌情考虑。遂判决:在原告法定代理人李某与被告张某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张某自2015年2月起至原告小洋独立生活时止每月支付原告小洋生活费人民币500元,负担教育费和医疗费的50%。判决后,双方未提起上诉。而张某至今未自觉履行判决,小洋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官说法:未成年子女主张婚内抚养费存在执行障碍

    2011年8月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明确指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在不起诉离婚的情况下,可直接起诉要求支付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抚养费。

    “我国实行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如判决被告一方应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在执行时就应执行被告的个人财产,”执行该案的承办法官顾慧华说,但由于李某和张某未离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又没有特别约定,因此被告张某如果没有婚前个人财产,那么此案的执行就限入困境。因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在李某和张某未离婚的情形下,张某的个人财产难以确定。本案如何执行,仍需张某自觉配合,或待夫妻离婚后再执行。(金永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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