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寡老人因交通事故去世 养老院与亲兄妹谁应获赔

    案情简介:

    家住江苏某县的五保老人李某膝下无子女,长期由当地养老院照顾,2015年因交通事故去世后,养老院与李某的亲兄妹一纸诉状将肇事方与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因李某去世所造成的各项损失。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养老院和李某兄妹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应赔付给哪一方产生了争议。

    案例分析:

    一种观点认为应赔付给养老院。李某膝下无儿女,长期以来由养老院照顾其生活起居,并在经济上对李某的生活起居支出了相关的费用,应当获得相应的补偿;而李某的兄弟姐妹没有对李某履行相关的扶养义务,故不应当获得相应赔偿。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赔付给李某的亲兄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的立法本意并不是对死者生命本身的赔偿,而是对死者近亲属的抚慰。李某的亲兄妹虽未尽扶养义务,但在亲情上给了李某一定的精神支持。李某膝下无儿女,其亲兄妹作为近亲属,从法理上看理应成为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的赔付对象。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侵权责任法系民法典体系,其近亲属概念当然应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二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故精神抚慰金应赔付给李某的亲兄妹。

    关于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在世界各国的立法例上有两种,即“扶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死亡赔偿金的规定采取了“继承丧失说”,认为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仅生命利益本身受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岁内的收入“逸失”,使得这些原本可以作为受害人的财产为其法定继承人所继承的未来可以取得的收入,因加害人的侵害行为所丧失,对于这种损害应当予以赔偿。养老院照顾李某只是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在履行国家制定的福利制度,其付出并不应要求相应的回报。从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的立法本意上看,该项损失的赔偿应由死者的近亲属取得。(刘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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