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为雇主运输货物过程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受伤,雇主为其代垫医疗费。雇员获赔后,雇主要求其返还代垫费用未果后引发诉讼。近日,海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雇员重复赔偿的部分应全额返还给雇主,未获赔部分按提供劳务过程中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万兵系谢远雇佣的驾驶员。2011年12月21日,万兵驾驶货车(登记车主为宋健)行驶过程中其车前部撞击同向行驶的王江驾驶的挂车尾部,致万兵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万兵被送往靖江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后又在如皋市人民医院治疗,累计花去医疗费135275.7元(均为谢远垫付)。事故经靖江市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万兵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3年2月4日,万兵在靖江市人民法院起诉王江及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其医疗费。2013年4月8日,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万兵医疗费损失20000元(该款已在原告谢远处)。
2013年9月2日,万兵在如皋市人民医院进行二次手术,花去医疗费20939.98元(亦为谢远垫付)。2014年1月15日,万兵经鉴定,被评为两个九级伤残及一个十级伤残。
2014年5月20日,万兵向靖江市人民法院起诉王江及保险公司,要求其分别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其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81394.06元。经靖江市人民法院调解,万兵和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赔偿万兵各项损失合计144000元(其中含财产损失11170元)。
2016年1月28日,谢远向海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万兵返还其垫付的医疗费168775.68元及交通费、诉讼费、代理费、伤残鉴定费、财产损失等各项费用。
海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故万兵在选择由第三人赔偿后,其已经获得赔偿部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财产损失等不得再要求雇主谢远进行赔偿。但如果其已经得到的赔偿数额与其自身损失之间仍有差额的,万兵可就该差额部分请求谢远赔偿。
关于医疗费数额及返还比例问题。谢远主张代垫医疗费168775.68元,但有票据佐证的且万兵认可的只有156215.68元。万兵通过诉讼医疗费已获赔交强险20000元及超过交强险部分的30%即40864.7元,合计60864.7元,谢远垫付的该部分费用万兵应予以返还。而对于万兵在靖江法院诉讼案中未获赔偿的95350.9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运输作业是高度危险的作业,雇主作为受益人应自行承担一定的风险。雇主要求雇员运输货物,应对雇员加强安全运输的教育,作为有经验的司机万兵未遵守交通规则导致事故发生,其对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雇主与雇员各自的过程程度,酌情确定万兵自行承担损失30%即28605.29元(95350.98元*30%),其余部分由谢远负担。万兵应返还谢远代垫的医疗费89469.99元,扣减其已返还的20000元,万兵尚应返还谢远69469.99元。
海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之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陆兴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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