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认定有异议 法院通知侦查人员出庭

    “对方当时也是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内行驶,应当承担同等责任。”8月30日,高港法院在开庭审理被告人黄某交通肇事一案过程中,黄某就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提出异议。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消除被告人疑惑,合议庭准许了公诉机关申请侦查人员出庭的请求,并通知该案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去年7月,被告人黄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沿高港城区某道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某酒店南侧时,与相向而行的被害人相撞,致被告人本人以及被害人后座女儿受伤,被害人王某某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黄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庭审中,高港法院通知侦查人员到庭,详细说明了责任认定形成的过程和依据。因被告人黄某驾驶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向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被害人无证无牌驾驶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侦查人员还就案发现场的相关情况接受公诉人和法官的询问。合议庭结合侦查人员出具的书证及当庭询问内容,在法庭调查阶段再次对被告人进行讯问,被告人黄某表示在听到侦查人员的说明后,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确实已构成犯罪,并认罪伏法。

    公安侦查人员出现在法庭,就案件的相关情况作出说明。这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提高了庭审的客观性、公平性和透明度,也提升了司法公信力。(张志伟 谭松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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