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李:“支付赡养费?我已经年满60周岁了,没钱给也不会给。”
法官:“拒不支付法律文书确定的赡养费给付义务,依法可以进行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老李:“爱怎么办就怎么办?我满60岁了,不能拘留我,我也没有钱给,再说我也一直照顾我的父母”
法官:有能力抚养必须抚养,确无条件进行抚养的可以起诉变更抚养费用数额,但在变更之前必须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原来,这段对话就发生在近日。洪泽法院在解决执行难专项活动中,该院与多部门联动,通过走访调查,用足用活强制措施,执结一起八旬父母老李申请执行六旬儿子李某赡养费纠纷案。王某、老李共有5名子女,本案的被执行人李某排行老大。2015年几个子女因赡养老人发生争执,诉至法院解决。法院判决李某和其他子女一样每月支付其父母200元。判决生效后,只有李某一直未能履行。
该院立案执行后,送达执行通知书过程中,发现李某常年不在家外出打工。承办法官通过走访申请执行人及其邻居,得到执行线索被执行人李某在淮安从事建筑装潢工作。执行干警随即赶往建筑公司调查执行并带被执行人回院谈话。最终在多方做工作无效的前提下,该院依法对其进行被处以15日司法拘留。司法拘留第2日,老李在其家人帮助下缴清所有赡养费并表示以后服法服判,按时支付赡养费。
法官说法:不论被执行人是否年满60周岁,有无履行能力,在通过诉讼等法定形式变更抚养费支付标准之前,诸如年满60周岁、无能力履行、已履行照顾义务、其他子女赡养费已足够父母使用等理由,均不能对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国家强制力。拒不履行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可以处以15日以下拘留或者1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张世勋 张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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