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电 (记者吴纪攀)南京一起“民告警”案胜诉。南京市建邺区法院日前判决,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机动大队(下称“机动大队”)2015年9月16日对原告周兵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
去年9月16日,机动大队对原告周兵做出简易程序处罚决定,指其4月13日10时55分,在红山路(新庄广场至黄曹路路段)实施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决定予以100元罚款,记3分。周兵认为,他没有上述违法行为,机动大队的处罚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遂诉诸法庭。2016年7月13日,建邺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机动大队依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资料记录的违法图片,指证周兵将车停放在禁停路段1分钟23秒未移动,称其起诉状中所述“没有上述违法行为”显然不实,并认为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该大队向法庭提供的关键证据是两幅同角度照片,分别摄于当日10时53分40秒和10时55分02秒,照片显示为车辆左前侧面,车牌号不甚清晰。周兵称,照片没有将车辆所在的前后位置拍摄清楚,包括特定的标志物,即不能证明照片拍摄于红山路禁停路段。
法院经审理查明,机动大队对原告周兵作出的上述处罚决定在事实认定上存在错误。2016年7月26日,机动大队在法院作出判决前自行撤销了处罚决定。原告周兵未予撤诉,法院遂作出机动大队相关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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