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金某一审败诉后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状中质疑法官身份并使用“猪鼻子插大葱装象”等侮辱性语言侮辱法官,盐都法院经过释法说理后,金某主动更改上诉状,在向法官口头道歉后写下了书面道歉书。
金某原为某市兽医卫生监督所派驻国营新曹农场动物检疫员后,因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于2008年调整了新曹农场的动物检疫工作安排,不再聘用其为动物检疫员。今年3月金某向该市动物防疫监督所提起政府信息公开,动物防疫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其因案涉信息非由本单位作出,故无法提供。金某对该告知书不服,诉至盐都法院要求撤销该告知书。因本案是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依据新《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盐都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金某在开庭时即以助理审判员没有独任审理的资格提出回避申请,因该事项不属于回避的法定事由,盐都法院依法驳回了金某的回避申请。盐都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驳回了金某的诉讼请求。金某随即提交了上诉状,并在上诉状中质疑法官,使用侮辱性语言。
盐都法院几次通知金某来院修改上诉状,金某均未到场,盐都法院又寄送传票通知金某谈话,在谈话中明确告知金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诉讼参与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过释法说理,金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随即向案件承办法官当面道歉,并提交了书面道歉书,修改了上诉状。(滕玮 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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