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在货车暗处加装水箱,通过蓄水、放水调整货车重量的方法,骗取钱财。日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邵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邵某系个体户,从事收购工厂次布的生意。被告人孙某是一名货车驾驶员,自有货车一辆。2016年3月13日,被告人邵某与孙某经预先共谋后,通过对该车改装水箱进行蓄、放水来改变货车自重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当日,被告人邵某在南通家纺城某纺织品公司联系到收购天丝次布的业务,并谈妥价格。后被告人孙某事先在水箱内注满水,在纺织品公司工作人员的陪同下,至附近加油站地泵上称重,称得货车自重8500余公斤。在返回纺织品公司途中,被告人孙某偷偷地按下控制开关,将水箱内的水放空。在纺织品公司装好货后,再至加油站称重,称得货车总重量为18000余公斤。被告人邵某按事先约定的价格结算货款后,指使被告人孙某将货车开往浙江。
被告人邵某等人离开后,纺织品公司员工听说被告人孙某的货车自重最多6000多公斤,方觉受骗。纺织品公司随即派人追赶被告人孙某的货车,并在浙江将该货车拦截带回通州。经重新称重,被告人邵某等共在水箱内蓄水1780公斤。经鉴定,所骗天丝次布价值人民币28480元。
当日,被告人孙某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抓获归案,同年5月16日,被告人邵某主动投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与被害单位达成和解,赔偿相应损失,得到被害单位谅解。
而被告人孙某,在2012年11月1日,即因犯诈骗罪,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此次重新犯罪,构成累犯。(金永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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