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未成年人王某在老家学得铁丝开锁神技,随父母在南通打工期间,多次使用铁丝开锁入室行窃,其中三次入室行窃,虽然只窃得4.5元人民币,但因其使用随手携带的凶器抗拒抓捕,被法院认定构成抢劫罪。日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其作出刑事判决,以抢劫、盗窃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王某系山东省枣庄市人,1997年出生。在山东老家生活期间,王某无正当职业,与社会闲散人员交往,学会了用铁丝开锁的技能,并因盗窃被山东公安机关处理过。
2005年,王某父母来到南通市通州区打工,王某随父母来到南通生活。由于无所事事,王某又使用其“特殊技能”搞点钱花花。 2015年4月26日15时许,王某来到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姜川村一何姓村民的暂住地行窃,其用铁丝打开房门挂锁时被发现。为抗拒抓捕,王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向何某、翟某等人挥舞,造成翟某左胸外侧皮肤裂创。后何某等人继续追赶,王某用铁锹扔向对方并趁机逃走。
第一次作案有惊无险,让王某更加肆无忌惮。2015年5、6月份,王某来到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望海台村、三圩埭村等地,采用铁丝开挂锁的方式入室行窃,先后实施盗窃8起,窃得钱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84元。
多次作案得手,让王某更加有了经验,其买了一把多功能折叠刀,随身携带,以备不时之需。2015年6月11日15时许,王某来到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姜川村何某的暂住地,用铁丝打开房门挂锁入室行窃,只窃得硬币4.5元,即被何某发现。王某为抗拒抓捕,拿出随身携带的多功能折叠刀相威胁,并趁机逃走。2015年7月8日15时许,王某来到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姜川村张某的暂住地,用铁丝打开挂锁进入屋内行窃,适逢张某下班,其以为被发现,随即拿起屋内桌上的菜刀,打开房门对着张某挥舞,逼退张某后扔下菜刀逃走。
2015年7月13日,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并行凶致一人皮肤裂创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为抗拒抓捕使用折叠刀、菜刀等危险性工具,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判决后,被告人王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在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其撤回上诉,服从一审判决。(金永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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