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一纸司法建议追回医保基金5万余元

    “感谢贵院对我中心的关心和支持,经我中心与报销人施某沟通,施某已将医疗费51718.37元退还我中心医保统筹账户。”日前,南通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特地向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回函,就落实司法建议情况进行回复。

    2016年4月,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施某等三人诉与被告某保险公司、孙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法庭经审理查明,施某等三人的近亲属施某超于2016年1月22日在公路上行走时,与被告孙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施某超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施某超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施某超即被送至南通市通州区第三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并当日入院治疗,于2月4日出院后又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同月21日出院并于当日死亡。孙某超两次住院共用去医疗费122395.45元,其中在南通市通州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用去82000多元,通过医疗保险基金报销了51718.37元,已在办理出院手续时当场抵扣,施某超实际住院支出费用为71000多元。原告施某在起诉时仍主张医疗费122395.45元。

    细心的承办人在审核三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发票时发现,三原告已通过医疗保险基金报销了51000余元医疗费。而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除非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可以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而本案侵权人确定,且肇事机动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不计免赔50万元商业险,造成的损失完全可以由保险公司赔偿。

    为避免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损失,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在判决支持三原告诉讼请求的同时,及时向南通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发出司法建议,通报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情况,建议南通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依法对三原告报销的医疗费51718.37元依法予以处理。

    南通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接到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司法建议提出的意见,及时与施某进行了沟通,释明相关法律规定。9月27日,施某主动将已报销的医疗费51718.37元退还医保统筹账户。(金永南 徐振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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