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5年12月原告张某到其居住的小区门卫处取快件,因值班保安李某不帮其找快件,即对李某进行辱骂,而后双方发生口角而至相互揪扭,张某掌掴了保安李某一耳光,进而引发厮打。110接警后现场进行了处置,确认为双方互殴。后海门市公安局以保安李某住院为由对该起纠纷予以立案受理后,在告知张某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听取张某陈述、申辩后对张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张某以纠纷中双方系相互纠扭的行为,如果要处罚双方均应受到同等处罚为由诉至如皋市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被告海门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院审理】
审理中被告海门市公安局辩称,本案由原告的无理要求所引发,后升级殴打,被告根据调查,并无充分证据证明李自江存在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故认定原告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查处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首先,被告依职权制作的相关询问笔录中,虽然原告否认对李某有殴打行为,但其自认与李某之间有推搡、揪扭行为。且原告反映的情形与李某反映及黄某等三位证人证言一致,证明原告用脚踢李某的事实存在,并与李某病历记载主治医生反映的李某右眼外伤、颞部稍肿胀能够相互印证,足以确认原告对李某有殴打行为。其次,关于被诉行政处罚程序合法性问题。被告就本案相关程序进行网上办案系统操作,符合法定程序。关于原告陈述、申辩当天被告即进行复核并作出处罚的问题,对此并无禁止性规定,并未损害原告的程序性利益。被告接处警时应当全程录音录像,被告接处警时执法记录仪未能全程录音录像,执法行为确有瑕疵,但因被告到场时纠纷已经结束,被告也未将该视频作为处罚证据,故对原告实体权利并无影响。因此,被告接警后制作了《受案登记表》,依法进行了调查,行政处罚前向原告作了行政处罚告知,并就原告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并作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并依法进行了送达,其所作行政处罚程序合法。再次,关于被诉行政处罚是否适当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告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并无不当。关于被告没有对李某进行处罚的问题,原告未指控李某对其有殴打行为,且被告考虑李某的行为是为制止违法侵害而采取的适当行为而非侵害行为,而未对李某予以处罚,亦无不当。遂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张某因去取快递发生争执,原告打了李某一耳光,后被告把原告推倒,原告爬起后用脚踢被告,并一拳打至被告右眼位置,致李某入院。被告海门市公安局依法具有对原告的案涉违法行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定职责,其作出的涉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承办法官指出,取快递本系一桩小事,但本案原告张某因值班保安李某不帮其找快件而对李某大打出手实属不该。(马天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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