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赚取50元跑腿费,江西女子在南通接受一陌生男子委托,送十几本假发票去西亭,谁知刚下公交车不久即被公安机关查获。日前,该女子因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江西女子刘某于2012年来到南通,由于未找到合适工作,即时常带着小孩在南通校西车站附近捡废品。2012年6月19日,刘某正在车站附近捡废品时,一陌生男子找到她,问她是否愿意帮他送点发票去西亭,并给了对方的电话,送到时对方会支付50元跑腿费。刘某明知是假发票,仍一口应允,并带着小孩坐上了去西亭的公交车。到达西亭镇苏正工贸有限公司门口,刘某打电话联系对方时,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清点,刘某持有一百元面额的伪造发票11本,共计540张。经鉴定,上述发票均为假票。刘某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抓获归案后,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取保候审,后刘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回江西老家,并更换了手机号码。2016年5月30日,刘某在江西老家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再次抓获归案。
刘某仅是帮助陌生男子送了下发票,为什么会构成犯罪?据该案承办法官介绍,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持有伪造的发票,数额较大的,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可以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中,刘某明知是假发票仍然持有,故构成本罪。另外,非法持有毒品、假币,虽然未通过买卖赢利,但也是犯罪行为,可有能分别构成非法待有毒品罪和持有使用假币罪。(金永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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