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多年的房屋竟然被闺蜜暗地里过户给他人,后又遭到转卖。闺蜜因诈骗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房屋的购买人却以善意取得为由,要求房管部门变更房屋登记,确认其所有权。近日,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购买人的诉讼请求。
案情
季某和倪某是多年的闺蜜,2001年左右,季某在南通市某新村购得一处房屋,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2009年,倪某因急需用钱,通过利用伪造的房产证掉包的形式,伺机从季某处骗得真实的房屋产权证书。当年9月,倪某与从事民间借贷的吴某约定,将上述房屋过户到吴某名下后,由吴某向倪某提供借款26万元。随后,倪某凭借房屋所有权证及伪造的季某的户籍证明等材料,冒充季某名义将房屋转移登记至吴某名下。2010年11月,吴某又以32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达某。达某向吴某支付31万元,房屋再次被转移登记至达某名下,余款1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待交房时付清。2011年7月,倪某因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后案涉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季某名下。达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
港闸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但房屋权利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本案中,从吴某与倪某签订的协议可以看出,吴某与倪某之间并没有房屋买卖的真实意思,案涉房屋转移登记到吴某名下,只是吴某为了确保其借款资金的安全。也正是由于吴某没有房屋买卖的真实意思,导致其既未到现场查看房屋,也未要求实际交付房屋,应当认定为不能构成善意取得。而原告达某在得知吴某出卖房屋的信息后,同样在未对案涉房屋进行查看的情况下,即与吴某达成买卖协议,支付了将近全部的房款,拿到房屋产权证后近一个月才向吴某提出交付房屋。而达某本身是一名房产中介专业人员,更应具备对不动产买卖应有的调查了解、风险防范的意识,但达某明显怠于履行交易应有的谨慎、查验和及时主张权利的合理义务,不应认定为善意。
据此,南通市港闸区法院认为,吴某、倪某不能构成善意取得,房管部门作出的撤销原房屋登记的决定合法,遂判决驳回了原告达某的诉讼请求。(刘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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