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实行”合适成年人”制 未成年受审”临时家长”参与诉讼

原标题:未成年人受审,“临时家长”参与诉讼

近日,高淳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一起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庭审现场除了法官、公诉人、辩护人等到庭外,法院引入的“临时家长”,即“合适成年人”也参加诉讼,以站在未成年人角度、充分保障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

高淳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被告人小敏(化名)未满18岁,她因涉嫌贩卖不满1克毒品被提起公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但小敏的生母下落不明,父亲又因她恋爱、怀孕之事跟她关系恶化,一直拒绝到庭。

该案承办法官、高淳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审判庭庭长丁俊介绍,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法院多次与小敏的父亲取得联系,但他始终拒绝到法院取起诉书副本,也拒绝透露自己的地址。后来,在法官的坚持下,与小敏的父亲约了一个远离他住所的位置见面。在法院警车上,法官向小敏的父亲送达了相关文书,并再次通知他到庭参加诉讼。不过,法官得到的却是“我不会去法院,家里人也一个都不会去”的回答。

法院决定启动“合适成年人”制度,为小敏找一位可以维护她合法权益的“临时家长”。经法院与高淳团区委联络,一直从事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与小敏年龄相对接近的团区委工作人员刘天然担起了这个任务,作为“合适成年人”替代小敏的法定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

刘天然告诉记者,在介入这个案件后,他通过司法部门详细了解了小敏涉案的具体情况。另外,他特别注意到小敏自小缺乏母爱、内心极度敏感,在与小敏接触时充分顾及她的感受,并适时给予指导。庭审中,刘天然认真听取了公诉人的举证、量刑建议等内容,并在庭审教育中与法官一道,就毒品危害、家人关系处理、未来生活打算等与小敏深入交流。刘天然说,小敏在庭审最后泣不成声,反复表示一定要吸取教训、重新生活。

后来,法院结合小敏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等情况,判处小敏缓刑。案件审理结束后,高淳区公检法部门与团区委、司法局一道,继续关心着小敏在社区矫正期间的情况。

小敏的案件,是高淳法院首次引入“合适成年人”制度审理的案件。记者了解到,这一制度确立自2012年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公安、检察、团市委等部门联合出台《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暂行规定》,是我市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一项探索。刑事案件中,当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拒绝到庭或者无法到庭的,相关部门引入“合适成年人”制度,选择熟悉未成年人工作的成年人出庭参加诉讼,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目前,这一制度已在全市实行。(高妍 张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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