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男子在南通没找到工作,手头无钱竟抢劫卖淫女。日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其犯抢劫罪,判决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江西男子潘某去年年底来到南通谋生,由于其只有初中文化,找工作屡屡碰壁。眼看带来的钱所剩无几,囊中羞涩的他决定铤而走险抢劫他人钱财,搞点钱即离开南通。经一番考察,他决定抢劫卖淫女的钱,并认为卖淫女事后不敢报警。去年年底的一天下午,潘某买了一把水果刀,驾驶电瓶车来到南通市通州区兴仁镇一家美容院,与提供卖淫服务的孙某谈好价钱后,孙某将潘某带至一个小房间,在孙某与其发生性关系时,潘某拿出水果刀横架在孙某的脖子上,向孙某索要钱物,孙某在反抗挣扎时被划破颈部。潘某用言语威胁致孙某不敢反抗后,抢走孙某包内的现金人民币2600元并驾驶电瓶车逃跑。次日,潘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金永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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