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0日,海门法院破产审判庭获批成立,成为全省首家具有独立编制的基层法院专业破产审判组织。6月21日,最高法院《关于在中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工作方案》公布后,继8月9日广东省高院成立的高级法院破产审判庭、9月26日北京市一中院成立的中级法院破产审判庭,海门法院基层破产审判庭获批成立。
近年来,受宏观经济下行状况影响,海门法院破产案件收案数量连年攀升,2014年收案4件,2015年收案8件,2016年收案9件,审结3件,在审18件。在执行转破产程序启动后,现在作为执行积案存在的大量“隐形”空壳企业也将依法逐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2017年,破产案件收案数量必将迎来一个高潮。破产企业无效占用大量土地、资本、人力等社会资源,为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和转型升级构成了巨大阻碍。海门市委高度重视企业破产工作,为便于法院妥善处理企业破产后遗留的劳动者工资、社保、补偿等问题,为海门法院专项划拨了500万元的破产企业救助准备金,并第一时间采纳了海门法院关于设立独立编制破产审判庭以便集中审判力量开展破产清算审判工作的建议。
“破产清算工作是法院依法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大局,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过剩产能、规范市场参与主体有序退出、淘汰僵尸企业为招商引资、项目建设‘腾笼换鸟’的重要工作”,该院破产案件工作分管副院长黄院长介绍说,“新成立的破产审判庭的主要职责是依法集中受理辖区公司、企业强制清算、破产、重整、和解等案件;依法受理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衍生出来的各类商事案件;协调同相应政府职能部门就企业财产处置、国有资产保护、职工权益及再就业保障、土地资本流转及金融秩序维护等问题;有序推进海门法院承担的全国破产管理人选任改革试点工作以及对破产管理人的管理、培训、考核工作。相比过去隶属于商事审判庭的破产合议庭,新成立的破产审判庭工作将更加的系统、深入、细致,将同破产企业相关的一系列职能统合起来,有效解决破产清算工作受理周期长、工作机制缺失、多头管理权限不足等问题,大幅提升破产清算工作的工作效率和社会效果。”
2016年,海门法院被江苏省高法院确定为全省法院破产管理人选任改革试点法院,逐步开展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工作,特别是试点在全国范围内选任具有丰富破产管理经验的一级破产管理人。通过对管理人的考核评估,提升破产管理人队伍的专业性,调动工作积极性,有效解决管理人选择范围狭窄,破产管理工作能力不足,积极性不高等现实问题。(杨东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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