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司机未能确保行车安全,在超车过程中操作不当,造成交通事故,应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肇事司机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人民财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2015年12月,肇事司机吴某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某路段行驶时,超越同方向行驶陈某驾驶搭载顾某的电动自行车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电动自行车摔倒造成事故,致使陈某左手掌粉碎性骨折、顾某身体多处挫伤,共花去治疗费两万余元,由于现有证据不能认定事故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应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原告起诉后,本院积极主持调解,吴某赔偿陈某、顾某各项损失合计3000元,并当场履行完毕。因吴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人民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对于陈某、顾某的损失人民财保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周楷敏 孙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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