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以你单位为被告的7件通过开庭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你单位负责人无一案件出庭应诉,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为0。你单位无视法律规定的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怠于履行负责人出庭应诉职责的情形较为突出,应当引起重视。” 10月24日,针对南通市某街道办事处怠于履行负责人出庭应诉职责,南通市港闸区法院向其发出司法建议。
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为促进行政机关进一步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港闸法院立足审判实际,通过向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的形式有力督促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有效落实。该司法建议指出,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认识到负责人出庭应诉对于解决行政争议,更直接、及时发现本单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更有效地提高本单位依法行政水平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建议其在今后重视行政应诉工作,落实好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当天,港闸法院针对该类情况同时向南通市某国土部门发出了司法建议。(缪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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