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人民法院—徐向伟近日,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案件,尽管案件判决书送达给当事人,且被告提出了上诉,但同时又表示愿意在原来调解方案的基础上再次协调处理,经过如皋法院石庄法庭承办法官李来忠的不懈努力,最终肇事司机与死者家属达成和解,双方于10日上午到庭交接20万元赔偿款,被告驾驶员也申请撤回上诉。
2016年4月13日,被告朱某驾驶中型普通货车载桂花树严S336线由东向西行至石庄镇闸口村八组高架桥路段时,从同向行驶由原告的亲属吴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左侧经过后,被告朱某驶离现场,吴某即被发现摔倒受伤,后被送往如皋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后转至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抢救无效于4月15日死亡。事故发生后,如皋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但是由于没有视频监控和目击证人等,仅是作出交通事故证明,认定死者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但关于事故成因和双方事故责任都难以确定。
吴某的死亡给其家人带来巨大的痛苦,遂将驾驶员朱某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赔偿。高额的赔偿款和并未明确的事故责任认定,致双方多次调解未果,最终承办法官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在收到判决后,不满判决结果而提起上诉。虽然案件已经了结,但纠纷并未化解,痛苦仍在继续。石庄法庭在充分了解案情和双方困境、想法后,为了妥善处理本案,真正实现案结事了,石庄法庭法官分头做工作,多次与原被告沟通,最终促成原告方和驾驶员的和解,驾驶员真诚悔过主动到庭交付20万元赔偿款。 同时,被告保险公司也在慎重考虑法官提出的和解方案。
正因为法官的努力,才让这起交通事故对两个家庭的伤害降到最低,让双方早日从痛苦中走出,纠纷大幕逐渐落下。(徐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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