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县委办出台意见支持法院解决执行难

    日前,阜宁县委办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文件精神,结合阜宁实际,在全市率先制定出台《关于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意见》,争取用两年时间基本解决该县执行难问题。

    《意见》明确,要健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政协支持、法院主办、部门联动、社会各界参与配合的解决执行难工作大格局,按照依法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全面推进执行工作信息化、大力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一性两化”和打击拒执犯罪、反规避执行、反消极执行、反干预执行“一打三反”的执行工作思路,全面提升执行工作效率,及时兑现诉讼权益。《意见》要求,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执行联动作用,建立基本解决执行难联席会议制度,县委政法委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和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狠抓执法办案,深入开展打击拒执罪行动和反规避执行整治行动,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力度。狠抓信息化和规范化建设,完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加强执行案件规范化管理,完善被执行人财产发现和处置机制。加强队伍建设和改革创新,完善执行组织体系,配齐配强执行局工作人员,加强执行队伍规范化建设,积极探索执行工作新方法。

    《意见》还对特殊主体未履行生效裁判义务实行定期通报制度进行了细化,法院要定期向县相关单位通报涉诉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履行生效裁判情况;纪委要依纪依规对干预、阻碍、不履行、不协助执行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进行严肃查处问责;组织部在拟提拔、重用干部前要向县法院征求其失信、守法方面的意见,并将相关情况作为其考核、晋升、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组织部、人社局要协助限制招录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人员;政法委在制定年度综治考评细则时,要增加单位或本单位职工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情况的分值比重;宣传部、县文明办要将协助执行工作纳入文明单位创建和考核指标体系,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评选,已经取得文明单位的要予以撤销,单位有工作人员及职工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评选,已经取得文明单位的要予以撤销;各类失信被执行人均不得参加各级道德模范评选,已经获得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的要予以撤销。(周立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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