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桥法庭积极化解土地纠纷服务新农村建设

    土地承包因政策变动无法履行。近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兴桥法庭及时调解一起土地承包协议纠纷案,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为和谐新农村建设提供司法服务。

    2007年,射阳县长荡镇长荡居委会与韩某签订了34.6亩的农田发包协议,协议约定将争议的土地发包给韩某从事养殖,期限为十年,具体为2007年11月7日至2017年11月6日止,承包金为5.19万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如期交纳了承包金,原告也将土地交付被告进行养殖。

    2015年12月24日,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联合发文,要求对包括被告在内的长荡镇境内大量土地进行综合整治,客观上致使双方合同无法履行,因被告已经投入相关资金进行了养殖,如现在终止合同必然给其造成损失,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2016年7月5日,村委会将被告韩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土地承包合同,被告韩某迁让出该土地。 此案涉及新农村建设,兴桥法庭收案后,立即安排法官到实地进行了解情况,承办法官陈红春多次查看被告损失,并通过法律释明化解矛盾,使得原告村委会主动承担被告合理的损失,最终在法庭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双方终止土地承包合同,被告限期交付争议土地,村委会一次性补偿被告损失55000元。案件的化解有效提升法庭工作的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受到当地群众称赞。 (孙海雷 陈勇 陈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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