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他人土地种植多年,当土地所有者收回土地时,应该将借用土地交还。近日,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被告唐某在判决生效时当季农作物收货后将土地交还原告徐某种植。
1998年土地二轮承包,徐某母亲取得土地所有权,后来徐某常年在外打工,土地无人种植,遂村组长就与其商量,将土地交给不享有本村土地使用权的被告唐某家种植,没有约定具体的使用期限,现在原告欲主张自己经营土地,遭到被告唐某拒绝,遂诉至法院。
该院审理认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1998年土地发包给徐某母亲种植时即取得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徐某依法对该土地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唐某的土地的种植权来自于徐某的同意,徐某要回土地合理合法,遂作出上述判决。(周楷敏 孙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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