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厂偷排超标废水 经营者犯污染环境罪获刑

    为了谋取更大的利益,无证加工厂的老板王某将含有重金属铬、铅的废水直接排放到室外,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近日,因触犯污染环境罪,王某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直接进行污水排放的工人也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没收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

    被告人王某在2015年10月至2016年4月间,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租用他人厂房建办塑料管挤压模具清洗加工项目,未经过环保部门审批,擅自投入对塑料管挤压模具进行电加热加铬项目,且明知在进行电加热、水冲洗的工序中会产生含重金属铬、铅废水的情况下,自己或指使工人直接将这些含重金属的废水通过水泵抽、导管排入车间外的公共厕所内的化粪池中,并最终排放至外环境。经江阴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排放导管内残留的排放废水中含有铬、铅等重金属,浓度指标均远远超过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3倍以上。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已将剩余暂存浸泡液及清洗废水运至具有相应处置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置,并支付处置费用壹万元。现场已不再生产,对浸泡池、清洗水暂存池已进行了冲洗。

    江阴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未办理工商登记、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私自建办生产项目,在未经过环保部门审批,未有任何排污措施的情况下,为谋求经济利益,直接将生产废水未经处理排放至外环境,严重影响了周边的生态环境。虽然在案发后积极采取措施处置剩余废水,但仍无法弥补其违法行为对环境的破坏,遂作出前述判决。

    王某的行为不仅让自己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也使自己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承办法官提醒广大生产经营者,在生产活动包括日常生活中,应不断加大环境保护意识,杜绝污染环境行为的发生。对于生产者,任何生产项目都应依法审批,建办企业、项目应当符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污染处置设施必须安装到位,对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等也应依法处置,严禁偷排、私自处置废物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不能为一点蝇头小利而心存侥幸,铤而走险。(刘丹 卢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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