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车位被占,气愤难耐,划损他人轿车,损失较大,依法应予处罚。近日,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欧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十个月。
被告人欧某在该县某小区的地下停车场,见其曾多次停放车辆的车库已被受害人严某所有的轿车停放,便用钥匙划损该轿车车身,并用脚踹车门,经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轿车修复价值3200元。案发后,被告人欧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原谅。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欧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周楷敏 孙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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