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捅死妻子案儿子上书求情 凶手一审获刑12年

    2015年7月9日,如皋市下原镇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章某因家庭矛盾竟在深夜持杀狗刀将妻子孙某捅死。 11月22日下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综合被告人章某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自首及儿子上书求情等因素,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遂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章某有期徒刑12年。

    今年51岁的被告人章某系如皋市下原镇人,小学文化,平时在家务农为生。2013年,章某的左边半个身子中风,第一次住院看病就花光了家里的全部积蓄,平时的生活开支全靠妻子孙某一人打工维持。患病后,章某脾气较为暴躁,经常因儿子的事情与妻子吵架。而此时妻子却处处偏袒着儿子,这让章某十分生气。

    2015年7月9日凌晨2点,章某起床上完厕所后,想到自己与儿子平时的矛盾,而妻子却处处纵容儿子,加上自己脚痛得厉害,又没有钱看病,感觉今后的日子没法过,遂产生了与妻子同归于尽的想法。于是,他找来自己曾经用来杀狗的一把单刃尖刀,悄悄地来到妻子孙某的房间。

    见妻子正处于熟睡中,章某遂上前捅刺孙某的颈部、胸部等处。孙某从睡梦中惊醒,并当即举起双手进行了抵抗,但不久就因失血过多一头栽在了地上。见状,章某赶紧打电话向110报警,称自己杀死了老婆。嗣后,章某又持刀刺戳自己颈部、胸部等部位欲自杀,后倒地。后章某被送至如皋市人民医院抢救,而被害人孙某已死亡。

    经如皋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孙某系遭他人用单刃锐器刺戳右胸部,致心脏大血管破裂而大失血死亡。经南通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章某罹患脑器质性精神障碍,本案中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害人孙某的儿子至法院提交了书面的谅解书,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章某从轻处罚。法庭上,被告人章某的辩护人辩护称,本案系家庭矛盾所引发;被告人章某具有自首情节,且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庭审中具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判处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南通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章某因身体有病及与其子存在矛盾,感觉生活无望后,持尖刀对妻子孙某的颈、胸等部位刺戳,致被害人孙某心脏大血管破裂而大失血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考虑到被告人章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鉴定,被告人章某在本案中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章某与被害人孙某的儿子在法院审理期间主动至法院请求对被告人章某从轻处罚,并表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杨梦奎 顾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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