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作虚假陈述 通州法院开出4万元罚单

    收到对方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却在诉讼中谎称没有收到。日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王某作出罚款决定,予以罚款4万元。

    今年6月,王某以泰兴某公司尚欠其借款62万元为由,将泰兴某公司诉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该公司归还借款62万元,并按年利率27%支付利息。审理中,被告泰兴某公司提出抗辩,认为其已向原告交付了28份总金额为7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借款已经全部还清,但由于疏忽,未要求原告出具收据。为证明该事实,被告向法院提交了28份银行承兑汇票存根原件。

    由于双方在关键事实方面产生重大争议,法院要求双方当事人签署《保证书》,保证据实陈述,如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王某也在保证书上签名,并信誓旦旦地向法官保证没有收到该组汇票。

    为查明案件事实,被告补充提供了一份载有原告签名的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及案外人袁某与原告的通话录音。在事实面前,原告王某最终认可取得被告泰兴某公司28份汇票的事实。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某在诉讼中陈述前后矛盾,在重要事实上作了虚假陈述,违背了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判决驳回原告王某诉讼请求的同时,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处以罚款4万元。

    罚款决定作出后,王某悔不当初,表示认错领罚,并当场缴纳了4万元罚款。

    据了解,这是通州法院针对诉讼中不诚信行为开出的第二份罚单。先前一起案件当事人因故意伪造证据,被罚款5万元,司法拘留7日。 (吴菊 金永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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