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在村中河塘溺水身亡,悲痛之下,家长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该河塘所在辖区的村委会告上法庭。日前,江阴法院长泾法庭对本案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决驳回了家长的诉讼请求。
韦先生是连云港灌云县人,平时在常熟王庄一带打工,19岁的儿子小韦和他一起生活。上班之余,韦先生会去附近河塘捕点小龙虾补贴生计。2016年9月11日凌晨3时许,韦先生带着儿子小韦骑摩托车到长泾墙东一带收龙虾笼子,但等他收到笼子准备回去时,却发现儿子不见了。他本以为儿子是等不及自己,先回家去了。但回家后依然不见儿子,寻找未果后,他就报了警。当天下午18时许,在民警的陪同下,他们在长泾镇泾东村墙东自然村南的河道内发现了儿子的尸体。后经法医检验,证实小韦是溺水死亡。
由于事发时为凌晨,出事的地点也没有摄像头,无法查证小韦是如何落水的。但韦先生认定,儿子的死亡是泾东村委未尽到河道管理的义务所导致,于是将泾东村委告上法庭,索赔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交通费在内的各种经济损失50余万元。
对此,泾东村委认为,自己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因为韦先生儿子的死亡完全是因其对自身行为的危险性缺乏充分预估,疏忽大意造成的。而韦先生在明知儿子不会游泳的情况下把他放在陌生地段不闻不问,对其儿子的死亡,韦先生应当承担责任。且事发河塘属于历史形成,危险性长期存在,以农村现有的经济条件和技术条件,危险性无法避免。此外,在农村的自然河道周围设立防护栏和警示标志,也不符合农村生产、生活的常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韦事发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凌晨时分与其家人在涉案鱼塘从事收龙虾笼子活动,其本人及同行者理应认识到涉案水面的危险性和夜间作业的安全隐患,对自身的安全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从现有证据来看,本案正是韦先生及小韦对于自身安全注意的缺失导致了溺亡悲剧的发生。泾东村委对于死者的死亡并不存在过错,也不存在侵权行为,与死者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韦先生夫妇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夜间或凌晨外出活动,特别是在不熟悉地形的情况下,一定要小心谨慎,避免发生危险。(高勇 卢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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