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如皋消息: 重庆一女子在父母离婚后,跟随母亲一起生活。如今,该女子定居英国吃“低保”,拒绝赡养国内的老父亲。女子遭父亲起诉,法院判其应尽赡养义务。
1982年9月,重庆老陈与前妻李某生下女儿小丽。1992年6月,老陈和李某离婚,小丽由母亲李某抚养成人,随母亲一同生活,成年后拒绝赡养父亲。
老陈称,从2001年9月至今,女儿小丽仅在2009年探望过他两次,他认为小丽作为其婚生女应对其负赡养义务。
老陈患有肛瘘疾病,每月有退休金2600元,他了解到女儿小丽每月收入16000元左右。于是起诉到渝中区法院,要求小丽每月支付赡养费2500元,每年探望一次,每月电话问候一次。
重庆市五中院认为,原告年事已高且患有疾病,仅靠现有收入维持生活确有一定困难,其要求被告小丽支付赡养费的理由正当,但考虑到原告老陈有退休金及被告收入情况,一审判决小丽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每年探望一次父亲。
小丽辩称,自己现定居英国,无固定工作,靠领取政府保障金生活,而父亲老陈每月固定退休工资已超过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标准。小丽不同意支付赡养费,也不同意每年探望一次和每月电话问候一次。
近日,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小丽应尽赡养义务,判决每月支付原告父亲老陈赡养费1000元,并每年探望老陈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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