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如皋消息: 2016年6月,如皋市烟草局执法人员在某镇进行执法检查时,在宋某经营的商店内查获无识别码的卷烟中华(软)1条、中华(硬)1条、红河(硬甲)2条,共计3个品种4条卷烟。
根据现场勘验,这4条卷烟包装粗糙,且经营者宋某无法提供有效的进货证明。经询问,当事人宋某称查获的违法卷烟,是一上门送货人员销售的,他低价购进后放在自己商店内准备销售,因商店开业时间短而尚未售出。
经烟草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执法人员依法将查获的卷烟先行登记保存。并对宋某的违法行为搜集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身份证件,以及涉案卷烟照片、涉案卷烟存放地照片等证据材料,后经抽样送检证实涉案卷烟全部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为伪劣卷烟,形成了认定宋某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违法事实的完整证据链条。
根据宋某的违法行为,如皋市烟草局作出了下列处罚:责令当事人宋某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并将查获的4条假冒伪劣香烟进行公开销毁。
真烟和假烟都有一定危害,但真烟的危害比假烟的危害要小。假烟不仅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而且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属于违法产品。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爱财是人的本性使然,但必须遵循“道”,这个“道”应该是仁义之道,就是合法之道,只有通过合法之道得来的钱财才心安理得、理所当然。(来源:如皋在线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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