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查处热电公司乱收费现象 3年间涉案金额高达44万元

  新如皋消息: 某热电有限公司系南通市范围内从事供热服务的公用企业。从2009年起,该公司在用户新开户或续订供用汽合同时,设置月度最低用汽量条款,强制用户在达不到月度最低用汽量时,仍要按照规定的最低用汽量标准缴纳用汽费用。用户如果不同意月度最低用汽量条款,该公司则拒签供用汽合同,拒绝提供供汽服务。通过调查发现,该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在2013年1月至2015年7月期间,累计向存在达不到月度最低用汽量情形的11户用户,多收取用汽费445669元。

  如皋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4月接到书面举报,反映该热电公司在用户申请供汽服务时,签订的《供用汽合同》中附加不合理条件,设定月度最低用汽量,强制用户按最低用汽量标准缴纳用汽费用,并提供了《供用汽合同》及《热用户使用蒸汽申请表》等材料。在调查时,办案机关并没有局限在《供用汽合同》的霸王条款上,而是将“该公司以拒绝供汽或者拒绝恢复供气的方式,强制用户接受不合理条件”作为切入点。

  案件调查初期,对该公司以检查和规范格式合同为名,该公司主动提供了与用户签订的11份《供用汽合同》,当办案机关了解合同的权力义务是否明确、是否能及时履行时,该公司竟然肯定地说,用汽单位会履行,否则不给供汽。这样,该公司强制交易的违法事实昭然若示,为案件的顺利定性奠定了基础。

  同时,在调查中,一些用汽单位对作证该公司存在很大的顾虑,不愿出面提供证据。经过反复做工作,相关用汽单位才同意配合调查取证,向办案机关提供了《耗用蒸汽明细》、收费发票和抄表记录等证据,从而查清了该公司强制用户接受月度最低用汽量规定,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拒绝提供供汽服务,以及滥收费用的事实,最终迫使该公司主动承认强制交易和滥收费用的违法事实并自觉接受处罚。

  至案发时,该公司共有用户70户,除部分大客户或政府部门用户外,该公司共对其中的50户用户规定了月度最低用汽量标准。其中,南通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某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在企业停产及申请暂停用汽期间,仍按月度最低用汽量或月度最低用汽量一半的标准,强行向上述用户收取用汽费用。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规定,属于《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6项所列“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限制竞争行为。如皋市监局最终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3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来源:如皋在线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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