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如皋消息: 日前,通过对“5·14”水上交通肇事案事故现场的详细调查,如皋市地方海事部门已经完成责任认定,并将该案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成为如皋首例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水上交通肇事案。
2016年5月14日下午17时左右,家住如皋市长江镇长江村二组的李某驾驶一艘货船去该市碾砣港。开航后,李某电话联系其友李红生,请其随船帮忙通过碾砣港闸。李红生随即来到位于九华镇如海村二组的一座码头上,让李某将船停靠到岸边以便上船。19时20分,李某抵达现场,在驾船停靠过程中,由于盲区很大,加之天黑视线差,船艏左舷碰撞到李红生致其落水。19时40分左右,120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经医生诊断李红生已死亡。该案被称为“5·14”水上交通肇事案。
经调查,如皋市地方海事部门认定,当班驾驶员李某未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及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未取得相关船员职务适任证书,属非法驾驶。
肇事货船未按规定配备协助瞭望人员,未能采用有效手段保持正规瞭望,未能随时注意周围环境和李红生的动态,对局面和碰撞危险估计不足。
死者李红生对自己身处危险区域毫无觉察,从而造成了紧迫危险局面时未能及时避让,对自身安全存在戒备上的疏忽。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李某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李红生应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稳步推进船舶的安全管理,统一管理标准,强化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培训,清理规程,加强船员协调,从制度上把安全牢牢放在第一位。(来源:南通网 责任编辑:A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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