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息为诱饵借款,非法集资高达7600余万元。8月23日,如皋市人民法院对一起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进行开庭审理。被告人时某平系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总账会计、南通春晖园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据指控,2009年至2014年期间, 时某平以高额利息向多人借款,所借款项巨大,并将非法集资款高息放贷给他人,致使集资款不能归还。
2009年,作为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管理人员的时某平动员身边亲友为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融资。在完成融资134万的任务后,依然不断有亲友向其询问融资事宜,这令时某平起了贪念。时某平在拿到后续亲友的借款后以公司融资名义,实则用于放贷给他人,通过许诺给亲友的利息(1.25%至2%不等)与放贷利息(2.5%至3%不等)之间的差额赚取高额利息差。
据指控,时某平于2009年至2014年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的名义非法集资,并虚构将非法集资的款项用于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的事实,承诺高额利息,向石某才、王某、张某红、席某升等20名被害人合计非法集资人民币12696321元。后被告人时桂平在被害人不知情的前提下,将非法集资款高息放贷给他人,致使集资款不能归还。
时某平于2009年至2014年2月间,为将非法集资款用于高息放贷给他人,从中赚取利息差,以高息为诱饵,利用亲友、乡邻、熟人口口相传,先后向王某兰、沈某红、刘某祥等12人非法吸收存款合计人民币63309450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时某平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面对指控,时某平对自己非法集资的事实供认不讳 ,但对其中王某兰的5000多万存款并不认罪。时某平表示,案发前自己长期作为王某兰的理财顾问,为其理财。因而对于指控的利用王某兰个人存款非法集资部分,她认为只是“理财”,并非非法集资。时某平称,对于所有指控的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她都认为是“好意”帮别人赚钱,而且自己有能力偿还。至于由于资金链断裂导致集资款不能归还,致使30余人被害人经济严重受损,时某平称由于自己“轻信了放贷人”。
此案经过一天的审理,法院择日将公开审判。
(文/朱文文 殷再宏 图/ 鲍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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