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长江镇雇工维修屋顶不慎坠亡 未签订劳动合同雇主拒赔

  新如皋消息: 近日,如皋市长江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调解了一起经济纠纷。季某在长江镇某装饰材料厂维修厂房时,不慎从5米高的屋顶摔落,当场身亡,双方就赔偿责任及赔偿款项产生了分歧。

  如皋港中心派出所民警介绍,事情发生在2016年3月16日,派出所接到报警,称装修工人不慎坠楼身亡。警方随即赶到现场调查了解情况。

  经了解,2011年,常熟人陈某忠租赁陈某国的装饰材料厂生产琉璃瓦。2016年3月,因厂房漏雨,陈某忠联系杨某维修。季某系杨某临时雇佣工人,双方并未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

  警方通过“公调对接”转至长江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调解。最终,在长江镇调处中心、如皋港派出所和常熟警方的调解下,死者家属获得杨某给予的赔偿款29万元、陈某忠给予的赔偿款19万元、陈某国给予的救助3万元,共计51万元。

  本案的焦点是季某坠亡事故中,杨某、陈某忠、陈某国三人各自是什么“角色”? 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1、杨某是雇主。杨某未取得营业执照,不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杨某与季某之间是雇主和雇员的雇佣关系,因此本案中季某坠亡事故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雇员季某在从事维修厂房屋顶的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即坠亡,雇主杨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陈某忠是发包人。陈某忠是装饰材料厂的经营者和使用者,具有支付维修厂房屋顶工程价款的能力,其联系杨某维修漏雨的屋顶,是将维修厂房工程发包的行为。发包人陈某忠知道或应当知道雇主杨某没有营业执照,更没有从事高空维修屋顶的相应资质,在雇员季某坠亡的事故中,应当与雇主杨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陈某国是受益人。陈某国是装饰材料厂法人代表、业主,虽然仅收取陈某忠给付的厂房租金,不参与经营管理,但维修厂房最终的受益者是业主陈某国。在本案中,陈某国以“救助”的形式承担了赔偿责任。

  调解员提醒:

  1、业主或发包人应当与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施工单位签定工程合同,在合同中要明确安全责任条款,要查验建筑工程保险情况,依法规避工程建设风险。

  2、施工单位应当与业主或发包人签定工程合同,明确工程款结算时间和给付方式,避免工程欠款纠纷;在加强安全管理的同时,办理建筑工地意外伤害险,提高抗风险能力。

  3、建筑工人应当与有资质施工单位签定劳动合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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