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状告冬虫夏草含片有虚假宣传案今天(9月12日)在朝阳法院双桥法庭一审开庭,王海自己没有到现场,由两名代理人到庭,被告则由冬虫夏草含片生产方极草苑公司和青海春天公司的法务人员代理出庭。
2014年,王海花费近5万元购买了极草苑公司和青海春天公司生产的冬虫夏草纯粉片(双层片)和至尊含片(81片)1盒。
此后,王海曾向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并得到回复称,该局于2014年7月18日撤消了《关于颁布实施<青海省冬虫夏草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的公告》。同时,因上述商品无食品生产许可证且未取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故王海认为冬虫夏草纯粉片等极草产品既不是药品,也不是保健食品。
王海认为,极草苑公司和青海春天公司在销售时采取虚假和引人误解的方式宣传,明示或暗示极草具有药品的治疗疾病功效、保健食品的保健功能,并对极草性能、食用效果夸大宣传,欺诈误导消费者。
综上,王海先后就两次购买的极草产品,将极草苑公司和青海春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2014年12月6日购买产品的货款16900元,三倍赔偿50700元,支付律师费10000元;返还2014年10月24日购买产品的货款29888元,三倍赔偿89664元,支付误工费、律师费5000元。
双方代理人质证过程中,“火药味”十足,被告代理人在质证时多次使用“职业打假人”“勾结”“蓄意打击”等措辞形容原告王海,原告代理人当庭提出抗议,认为被告言语不当,有诋毁诽谤王海的故意行为。提请法庭训诫被告代理人。
“被告代理人,你在表述的时候要注意用词,只要陈述客观事实既可。”审判长当庭提醒了被告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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