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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体质健康测试中,只要校方尽到事前告知义务,对学生进行了体检,发生意外及时给予救助,就不该苛责校方
最近,天津医科大学要求学生签署一份“参加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责任书”,引起学生的不满。责任书第四条规定:学生如果因测试造成或导致伤残、人身损失或死亡,学生及其家属放弃追究组织者赔偿的权利。“这不就是让我们签署意外死亡学校免责条款吗”天津医科大学的学生认为(9月27日澎湃新闻网)。
学校让学生或者公司让劳动者签订伤残免责的“生死状”已非新鲜事。应该说,管理方推脱责任的“生死状”没有法律效力,其背后则是一旦发生意外后管理者面对受害者家属巨额索赔时的无奈与无助。因此,不仅应问责如此随意违规的管理方,而且要以法治思维解决纠纷,让人们对当前行为的法律后果有合理预测。
稍有法律常识者都知道,“生死状”不会产生免除一方责任的法律后果。根据合同法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以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自始无效。天津医科大学组织的体质健康测试中,一旦有学生发生意外,其本人或家属仍然可以要求组织者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然而,校方的回应不得不让人深思。一方面,体质健康测试不达标者不能毕业,达不到一定分数者不能评优,部分学生为拿到高分会隐瞒病情强行参加体测,难免发生意外。另外,其中有些免测项目只需学生出具医院证明即可,但很多学生担忧未来的档案中会留下免测烙印,说明身体有问题进而影响保研或就业。其三,近年来大学生跑步猝死的新闻让体育老师的心理负担逐渐加重。
应该说,这些回应基本上切中了当前社会治理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一是部分人将是否于己有利作为判断规则公平与否,是否应该诚实信用的主要参照。如学校所言,不排除有学生为得高分或担心影响就业而隐瞒病情,发生意外后则迁怒于学校未尽到告知义务和管理责任。实际上这些人清楚自己的病情不适合某项测试,学校也尽到了告知义务,发生意外后却将自己的责任推脱得一干二净,以弱势群体自居,试图从校方那里谋取赔偿。二是部分人依然钟情于“以闹维权”,靠拉横幅或围堵所谓的“责任方”来施加压力,给他人带来负面影响。
更有一些地方政府基于各种不当考虑,强迫无责方补偿所谓弱势受害方,且在发生意外后苛责迁怒于管理方。如笔者所在县城今年暑期有学生溺水身亡后,教育部门便强制所有教师立即到校开会,于两日内联系家长签订一纸“安全事项告知书”,要知道,此类告知书及告知事项已为每个老师耳熟能详,时时刻刻对学生及家长强调。但在突发事件前面,日常工作再完美也苍白无力,也可能承担莫名的责任。其背后则是目前处理纠纷时“以闹定责”的错误思维,谁闹得凶,谁会渲染悲情,营造舆论,谁便占据优势,让管理方不得不通过违规“生死状”来减轻责任。
有必要强调,建设法治社会,必须摒弃“以闹定责”思维,依法划分纠纷双方责任,让守信守法者受益。如在体质健康测试中,只要校方尽到事前告知义务,对学生进行了体检,发生意外及时给予救助,就不该苛责校方,而由隐瞒病情的学生担责。这样一来,等于让守法者吃了定心丸,不必忧虑发生意外时的种种不可预测后果而向“生死状”求解,也给失信者一记警钟,让其为失信违规行为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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