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职工津贴沦为“纸上权益”,以夜班津贴为例,上海、江苏、山东等地执行的仍是上世纪90年代标准,有的地方标准甚至已沉睡20年。夜班津贴未能随着工资上涨水平而调整,甚至出现职工连续工作12小时,夜班费最低为4.4元的现象。夜班津贴“沉睡”的背后,谁在装睡?
放到上世纪90年代,上个夜班比白班多拿几块钱,还算是一笔可观的收入。但如今,物价水平早已今非昔比,4块多的夜班津贴甚至不够买上一碗面。相关规定的原地踏步,已远远不能满足劳动者上中、夜班时能量补充需求,对劳动者的补偿作用越来越小,无形中影响了劳动者正常的工资收入。
津贴是为补偿职工在特殊劳动条件和艰苦环境下付出的额外和特殊的劳动消耗而支付给职工的报酬。夜班打乱了人的正常生理节奏,会使人产生不适感,甚至危害健康。同时,经常上夜班还影响了职工和家人的团聚交流,容易造成家庭矛盾。发放夜班津贴的目的,就在于保障夜间从事生产工作职工的身体健康,调动一线职工生产积极性。我国《最低工资规定》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不过,对于夜班津贴的标准,国家层面并未出台过相关规定,都是由各地自行制定。除了标准参差不齐外,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滞后性。最低工资标准年年调整,夜班津贴却从未听到“涨声”,成为职工被遗忘的权益。
津贴、补贴都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与补贴没有强制性所不同,津贴发放具有强制性,体现了国家对于劳动者权益的兜底性保障。夜班津贴沉睡多年,令规定的保障作用大打折扣。除了少数企业通过集体协商等渠道,小幅提高了夜班津贴,大多数企业乐于用过时标准发放过低津贴,以降低用工成本。
几块钱夜班费的不合理之处是显而易见的,相关标准之所以能够“沉睡”,显然是一些地方和有关部门在“装睡”。近来,媒体和公众纷纷呼吁夜班津贴调整,却往往被置若罔闻。
“再小的权益也不能成为社会管理的真空”,夜班津贴是针对上班发生在夜里所作的补偿或增益,与加班工资的补偿性劳动报酬有着本质区别,是不能被取代的。如果有关部门继续“装睡”,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责任行使质询权唤醒有关部门,尽快修订规定,提高夜班津贴标准,还可与职工平均工资挂钩联动,实现动态调整,确保适时增长。 张枫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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