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如皋消息: 2016年6月2日21时许,如皋男子蒋某在朋友家聚餐饮酒后,不顾阻拦驾驶二轮摩托车回家,在行驶至如皋市314县道吴窑镇路段时,不慎撞到对面由许某驾驶的小型轿车,造成交通事故。
后经南通市物证鉴定所鉴定,蒋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2mg/100 ml,达到醉酒标准。经如皋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认定,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蒋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蒋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人民币二千元。
在此提醒每一个驾驶人,要真正认识到酒驾对自己对他人的危害,广大司机朋友一定要以换位思考的方法衡量其中的危害,因为每个人都不愿意自己碰到酒驾而来的汽车,为了家人为了自己的安全,请司机朋友不要酒后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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