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如皋消息: 汪某在如皋某管桩有限公司工作,于2010年3月1日入职,从事高压釜操作工作。工作期间,汪某违规操作被公司直接解雇,他认为公司应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汪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限从2010年3月1日至2016年2月28日,如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2015年9月初,汪某工作时因擅自离岗,疏于管理,致高压釜的压力超过其最高压力标准,险酿一起重大安全事故。为此,公司对其违反操作规程、擅离职守的行为给予了待岗处理。待岗期内,汪某又酒后无故旷工,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
对此,公司下发决定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而汪某认为,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通知,并应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皋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征得汪某的同意后,委托如皋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进行调解。调解员从法律的条文规定到如何对条文理解,对双方释法明义,汪某在自知理亏后,放弃要求单位支付双倍经济金的请求,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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