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安徽一对官员兄弟合伙受贿三千余万元,与老板结成利益共同体)
方东屏和方西屏兄弟俩曾分别担任安徽省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和淮南市委书记,本应是令人羡慕的“双子星座”,却共同谋划,分工明确,合伙收受贿赂3000余万元,最终锒铛入狱,追悔莫及。
反复转手,谋取房产产权
1958年10月出生的方西屏是江苏南京人。作为下放知青,方西屏自1978年从安徽农学院毕业后在定远县走上仕途,一直顺风顺水;1988年初从定远县委书记任上调到省城合肥,担任安徽省土地管理局地政科科长、计划财务处处长,后到舒城县任县长、县委书记。2000年至2006年,方西屏历任六安市副市长、市委副书记。2006年3月,方西屏调任地处皖南的池州任市长,5年后转任安徽省商务厅党组书记、厅长。2013年2月,出任淮南市委书记。
年长方西屏3岁的胞兄方东屏,曾任合肥市供销社主任、民政局局长。落马前,担任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
兄弟俩的主要贪腐行为,发生在方西屏担任池州市市长和安徽省商务厅厅长期间。
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方西屏从池州回到合肥家里,跟方东屏说,池州市长江路与池阳路交叉口的一处房产不错,让哥哥推荐几个客商去购买。方东屏推荐老朋友许祖坤去考察。许祖坤实地调查后对房子很满意,但又觉得价格不低,自己手头资金有限。方西屏了解相关情况后,让许祖坤直接跟财政局联系,由财政局帮助协调相关购房的事情。
2008年1月,许祖坤以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坤集团)的名义从池州丽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池阳路商业综合楼,房产面积2754.21平方米,交易金额为1330万元,许祖坤及亚坤集团仅付现198万元,其余为池州市城市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代为垫付。
房子买下来后,许祖坤急着要办好房产证,但手续不全,房产局不给办,便多次找到方东屏,要他找方西屏协调办理房产证。在方东屏的催促下,方西屏出面指示相关单位协调解决。2008年4月,在缺少购房发票等诸多手续的情况下,许祖坤顺利办下了房产证。
2010年下半年,池阳路商业综合楼拆迁。许祖坤向方东屏表示对拆迁安置不满意,希望他跟方西屏说说。方东屏找方西屏商谈此事,后来该商业综合楼面积比政策规定的多安置了400多平方米。
2012年,已调任安徽省商务厅厅长的方西屏和方东屏都怕许祖坤掌握的池州那处房产失控。方东屏提出成立一个新公司运作这个房产,把这栋楼从亚坤集团转到新公司以防范风险。方东屏与许祖坤商谈中,明确提出房子产权比例为3比3比4,给方东屏、方西屏各30%的产权,许祖坤占40%产权。后来,方东屏又提出让许祖坤拿出5%的产权,送给他的特定关系人刘某,许祖坤表示同意。
2013年4月,许祖坤注册成立安徽九泰投资管理公司,按照房子产权的分配比例,方西屏和方东屏的两个代理人各占公司30%股份,刘某占5%,许祖坤占35%。同年10月,亚坤集团将该商业综合楼以10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九泰公司。
2014年,许祖坤为帮他们掩盖房产产权,将方西屏、方东屏和刘某持有的九泰公司65%股份过户到张某名下,企图逃避组织调查。
兄弟俩真正看重的是房产产权。经鉴定,涉案房产价值人民币3520余万元。方西屏伙同方东屏收受许祖坤给予的房产产权价值人民币2112万余元,方东屏另收受许祖坤给予的5%房产产权,价值人民币176万余元,送予特定关系人刘某。
曲线代理,巧获千万干股
2014年8月,方西屏落马后,写过忏悔书,反思和忏悔自己的犯罪行为。提及犯罪手段,方西屏概括为“找人代持、资金单走、不留痕迹”。
方西屏伙同方东屏为夏某办理蓝海典当公司,就是找了两个“朋友”以合作投资的方式入股,背地里共同收受夏某给予的出资款1000万元。
方东屏与夏某曾是合肥市供销系统的同事。2012年10月,夏某为申报设立典当公司,通过王某请求方东屏给予帮助。审批典当公司的权限在时任安徽省商务厅厅长的方西屏手里。
方东屏找到方西屏,告诉他,夏某想申办典当公司,愿意给他们好处。
方西屏说,不要直接收钱,可以合作开典当行做生意的形式运作。
夏某表示,合作方式由方东屏定。方东屏提出,他和方西屏两人各占公司10%股份。
为确保蓝海典当公司申报成功,方西屏安排夏某与省商务厅有关人员进行对接,专门追加指标,“戴帽”下达给合肥市商务局。
申报期间,方西屏、方东屏分别联系了叶某、刘某替他们持股,出面去办理验资、登记手续。夏某分别给叶某、刘某账户各转账人民币500万元。叶某、刘某又转账至蓝海典当公司作为投资款。
2013年4月,安徽省商务厅经审查并报商务部核准,同意设立蓝海典当公司。
滥用职权,炮制土地假拍卖
2010年11月,池州市贵池区梅龙镇村民因征地拆迁问题,与市长方西屏发生冲突,方西屏的座驾被村民掀翻的新闻曾轰动一时。
方西屏坦言:“池州站前区的发展是在以土地换产业、换繁荣的不正确政绩观的动因下,造成了一些地块的土地资产流失。”
法院认定,方西屏任池州市市长期间,在池州市火车站站前区地块招商引资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决定和批准同意由站前区管委会与投资商先签订投资协议,约定具体地块的用地价格,然后组织形式上的地块招拍挂程序;投资商通过竞拍等方式获得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超出投资协议约定价格的差额部分,采取变通的方法再返还给用地企业。
方西屏决定、批准同意返还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给用地企业的行为致使国家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3947万余元。其中,2007年5月,在亚坤集团以599万余元购得池州市站前区工业用地地块后,方西屏违规批准返还该地块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435万余元。2008年11月,在池州市世纪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4580万元的价格竞得池州市站前区第12号地块后,方西屏违规批准返还该地块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3512万余元。
在法庭上,方西屏的辩护人提出,方西屏任池州市市长时返还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不属于滥用权力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理由是,返还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是当时池州市委市政府吸引投资的优惠政策,系政府行为,而非方西屏的个人行为。
法院查明,采取假拍卖真约定的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返还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违反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对此方西屏主观上明知,客观上实施了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且作为主管领导其行为起到了主导性、决定性作用,属于刑法规定的滥用职权性质;方西屏滥用职权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国家财产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在这两起滥用职权的事实中,存在权钱交易的行为,方西屏、方东屏与两用地企业老板许祖坤、胡某早已结成利益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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