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如皋消息: 2016年7月27日,如皋市地方海事处执法人员在南通焦港船闸上游远调站发现一船舶涉嫌超载运输货物。经立案调查,该船舶属于超载运输货物。
经调查,该船舶违反了《中华人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对此,海安六航001船舶经营人顾某(三类船长)承认违法事实,承诺将就近驳载货物。
当时调查发现,该船舶核定C纪干舷是300mm,现场勘验实际干舷为30mm,违反了《中华人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对此,如皋市地方海事处给予海安六航001船舶经营人海安县第六航运有限公司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最新评论